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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五術教育協會章程

台中市五術教育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本會名稱為台中市五術教育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為依中國五術教育協會(以下簡稱總會)章程及成立各縣市分會簡則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如下:以科學態度研究中國易經:山、醫、命、卜、相之五術文化,破除迷信;教育民眾正確之五術常識,提昇國民生活品質;增進同好之交流與情誼,共同開創社會祥和之風氣。
   
    本會以台中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本會會址設於台中市地區。會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總會核備。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以科學態度從事易經五術之學術研究,破除迷信荒謬之邪說。
定期舉辦五術講座、座談、研習等活動,教育民眾正確的五術常識。
聯合同業進行五術文化交流,探討五術教育相關事宜。
指導國民改善居家環境,開創幸福美麗之人生。
接受社會人士對五術相關問題之諮商解答。
舉辦會員聯誼暨社會慈善活動,凝聚會員力量,協助政府宣導政令,共同開創祥和的社會。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總會。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本會會員分左列四種:
  一、

二、
三、
四、

 
個人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有志五術教育或研究者。
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機構或團體。
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
永久會員:凡具個人會員資格者,一次繳納十年之常年會費者為永久會員。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會員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代表任期二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總會核備後行之。
   
第 十四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訂定與變更章程。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議決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議決財產之處分。
議決本會之解散。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七人,監事一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二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總會核備後行之。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聘免工作人員。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各一人,由理事互選之,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
二、
三、
四、五、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審核年度決算。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監事一人,由會員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候補監事代理之。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二、
三、
四、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被罷免或撤免者。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總會備查。但總幹事之解聘應先報總會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總會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長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顧問、講師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入會費:會員新台幣 壹仟 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彙集後上繳總會。
常年會費:會員新台幣 貳仟 元。
永久會費:一次繳納永久會費新台幣貳萬元。
事業費:各項五術研習活動收入應提撥20%予總會。
會員捐款。
委託收益。
基金及其孳息。
其他。
       
     
     
     
     
 

本會會員

 
  免費參加本會每三個月1~次五術名人室內演講,非會員需繳300元。  
     
  參加本會每一年1~2次全省室外風水實例考證活動可減費300元。  
     
  每年大會皆送價值500~2000元之禮物,並免費參加大會聚餐聯誼。  
     
  本會每年1~2次之會刊。  
     
  享有會員之一切選舉權利並可被選任理監事。  
     
  一切五術知識方向之諮詢及交流。  
     
  全省五術老師教學之訊息。  
     
  會員  
  入會費1000元,常年費2000元。  
     
  理事、監事  
  入會費1000元,常年費5000元。  
     
  副理事長  
  入會費1000元,常年費7000  
     
  常務理事、常務監事  
  入會費1000元,常年費6000  
     
  名譽顧問  
     
  免費參加本會每三個月1~2次五術名人室內演講,非會員需繳300元。  
     
  參加本會每年1~2次全省室外風水實例考證活動可減費400元。  
     
  每年大會皆送價值500~2000元之禮物,並免費參加大會聚餐聯誼。  
     
  本會每年1~2次之會刊。  
     
  免費命理及姓名諮詢及陽宅、陰宅鑑定各一次  
     
  一切五術知識方向之諮詢及交流。  
     
  全省五術老師教學之訊息。  
     
  本會頒給名譽顧問證書。  
     
  榮譽理事  
     
  限熱心會務且有五術造詣之外縣市會員  
     
  友會之理監事與本會交流者。  
     
  權利與義務:  
     
  一同參與本會理監事一切活動、開會聚餐,但無表決權。  
     
  年費:    /年。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 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總會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總會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總會)。
   
第三十三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由會員大會決議處理之。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總會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九十四年一月一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總會備查。
   
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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